各位老师、同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现将2017年7月1日起我校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说明如下: 一、我校作为购买方需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向对方单位或企业提供学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我校相关开票信息如下:购买方名称:暨南大学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5541439X9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电话:校内固定电话大家可用微信扫下方二维码,获取并保存以上信息,有需要时可打开微信-“我”-点击头像进入个人信息-我的发票抬头即可查阅。(微信请更新至最新版本)
二、我校作为购买方向对方索取发票时,应要求对方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开票数据及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
三、我校作为收款方为对方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要求对方企业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值税发票内容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内容。 四、学校开票信息还可以通过暨南大学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微信公众号内轻松获取。关注“暨南大学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公众号(或扫下方二维码),在“其他信息”—“最新资讯”—“暨南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查看。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6月28日